(2015)中江执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小冰与林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保字第50号原告:陈小冰,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邹大亮。被告:林昌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冰因与被告林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11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的存款进行冻结或对被告所有的川××号小型轿车、川××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川××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昌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的存款在1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被告林昌辉所有的川××号小型轿车、川××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林昌辉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秦洛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