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洪玲与韩立祥、杨秀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玲,韩立祥,杨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34-2号原告王洪玲。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山东鸢都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祥。被告杨秀林。本院所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13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双方和解完毕,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法应予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秀林名下的鲁VJ07**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