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学明与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蜀乡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明,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蜀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37-1号申请人何学明,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古芝贵,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法定代表人胡殖彰。被申请人四川省蜀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法定代表人赵廷友。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沈大洋。申请人何学明与被申请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蜀乡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学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2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蜀乡酒业有限公司、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5500000元的股权(客户号:7376********61、股权账号:8818*********88413);被申请人四川省蜀乡酒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6500000元的股权(客户号:7376******1545、股权账号:8818*********5738)。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12000000元的保函作为申请人何学明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予在5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在6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蜀乡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500000元的股权(客户号:7376*********61、股权账号:8818**********8413),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四川省蜀乡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500000元的股权(客户号:7376******1545、股权账号:8818*********5738),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