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仲丛乐与张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丛乐,张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仲丛乐。被申请人张培。申请人仲丛乐因与被申请人张培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徐州市铜山区檀香山香墅房产(申请保全价值130万元),担保人郭峰、王翠瑜自愿以其所有的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四期房产作为担保,担保人徐州铭慧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培所有的徐州市铜山区檀香山香墅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郭峰、王翠瑜所有的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四期90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处;三、查封担保人徐州铭慧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