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永平与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平,龚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257号原告赵永平,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龚强,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赵永平诉被告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强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平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原告在被告龚强承包装修的安宁金牛街星语KTV店、兰天公寓姣莹内衣店、可百可广场华联店、可百可银川店装修工程干临时工。被告承包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工资1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尽快支付工资1250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龚强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原告在被告龚强承包装修的安宁金牛街星语KTV店、兰天公寓姣莹内衣店、可百可广场华联店、可百可银川店装修工程干临时工并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80元至260元。被告承包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14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赵永平工资1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在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成立,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装修工地工作期间,被告应及时清算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原告剩余工资12500元却拖欠至今再未支付。为此被告应对酿成此次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其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强所欠原告赵永平劳务工资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永平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龚强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赵永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延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