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德军与刘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军,刘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98号原告:马德军,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陈玉亮,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万福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刘敢,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马德军与被告刘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德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德军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德军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符广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