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开民初字第1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汪媛媛与钱坤、马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媛媛,钱坤,马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059-3号原告汪媛媛,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张琳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坤,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马磊,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媛媛诉被告钱坤、马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媛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