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汪媛媛与钱坤、马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媛媛,钱坤,马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059-3号原告汪媛媛,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张琳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坤,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马磊,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媛媛诉被告钱坤、马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媛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