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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刚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成德与被执行人马正龙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成德,马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刚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樊成德。被执行人:马正龙。申请人樊成德申请执行马正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正龙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信息,均无果。我院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与被执行人马正龙接触,证实被执行人马正龙生活困难,以种地为生,无其他经济来源,加之其子马正英于2015年3月被青海省人民医院确诊为白血病,在为孩子看病期间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并且负债累累,最终孩子因病而去世,且被执行人马正龙向我院提交了贫困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刚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2014)刚民一初字第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永 萍审判员 于  艳审判员 拉毛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武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