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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丁全民,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可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泰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