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曹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与河南麾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河南麾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974号原告:曹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赣江路北侧(卫生局东)。法定代表人:姚良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系原告曹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永生,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麾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上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南3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高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麾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卓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