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民重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魏光惠与马宁、马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光惠,马宁,马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重字第00015-1号原告:魏光惠,男,汉族,1964年8月4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马宁,男,汉族,1983年4月8日,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马新伟,男,195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原告魏光惠与被告马宁、马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马宁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长民二终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因马宁已经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魏光惠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应中止诉讼,需待特别程序认定魏光惠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指定法定代理人后,再恢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佳丽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