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吉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张耐热,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吉细达,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耐热诉被告吉细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耐热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耐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耐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耐热负担。审判员 彭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晶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