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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句容市远国制管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句容市远国制管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31号申请人句容市远国制管厂,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宝华镇茅塘村**号。法定代表人夏远国,公司厂长。申请人句容市远国制管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届满时止后一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3040005120901332,出票日期2015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6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新港红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申请人句容市远国制管厂有权向付款人华夏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东审 判 员  王玫审 判 员  张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