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春与被执行人钟生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春,钟生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76号申请人张金春,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503185923,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白杨村杨家院组。被申请人钟生顺,男,1973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303096811,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三家馆中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春与被执行人钟生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钟生顺应向申请人张金春支付80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钟生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钟生顺无银行存款,且暂未查找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钟生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金春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袁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