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德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德,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德,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现住运城市货场路银都花苑*号楼*层**户。被执行人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国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新德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德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银都花苑七号楼四层东B户单元楼房屋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申请执行人张新德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