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耿嘉学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嘉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嘉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梅,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嘉学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嘉学及辩护人张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耿嘉学虚构可以帮助买到低价顶账车等虚假事实,先后分三次骗取孙某现金165000元。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耿嘉学虚构可以帮助买到奥迪Q5越野车的虚假事实,骗取陈某现金2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嘉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向本院移送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耿嘉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耿嘉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是分三次向孙某借钱165000元,不是诈骗。被告人耿嘉学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耿嘉学从孙某处获取的165000元系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2、被告人耿嘉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建议对被告人耿嘉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耿嘉学虚构可以帮助买到低价顶账车等虚假事实,先后分三次骗取孙某现金165000元。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耿嘉学虚构可以帮助买到奥迪Q5越野车的虚假事实,骗取陈某现金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3日,陈某报案称被耿嘉学以帮助购买奥迪Q5越野车为由骗取现金200000元,耿嘉学可能还诈骗一孙姓男子16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5年2月3日17时在淄博饭店门口将耿嘉学抓获。2、办案说明,证实民警在抓获被告人耿嘉学后扣押了其多张银行卡,其中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内有余额9000余元,其余均为贷记卡,无余额;耿嘉学供述骗取孙某现金后立即还款给桓台县索镇建国村的徐建国部分现金,徐建国是通过耿佃兵认识的。侦查员在公安信息网上查询上述徐建国,未能查询到。后查询到耿佃兵。2015年2月28日,侦查员电话联系耿佃兵,耿佃兵称耿嘉学以帮助其干兄弟徐书忠购买房子为由骗取200000元,后分多次偿还,至今未结清,徐书忠系建国村人。当天上午,侦查员电话联系徐书忠,徐书忠称骗其钱的人是耿嘉杰(音),是耿佃兵介绍认识的,当时以帮助购买房子为由要走现金200000元,后耿嘉杰(音)将款项购买车辆,徐书忠发现后将车辆追回并多次索要剩余款项。徐书忠称耿嘉杰(音)已偿还大部分欠款,拒绝到公安机关报案。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月份,孙某和耿嘉学是同事关系,孙某和耿嘉学聊天时耿嘉学多次说起其妹夫是桓台县委领导,桓台县委想拍卖一部分帕萨特轿车,其妹夫可以帮助低价购买到这批车。后来耿嘉学又找到孙某说起其妹夫能低价买到帕萨特轿车的事,问孙某是否想买。孙某就动心了,其回家和妻子商量后,告诉耿嘉学决定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车来了就付钱,耿嘉学答应帮忙找其妹夫。2012年2月2日,耿嘉学说家里有急事想借50000元现金,孙某认为是挺好的同时关系,还得通过耿嘉学找其妹夫购买车辆,当天就给了耿嘉学50000元现金,耿嘉学书写了欠条,并表示等帕萨特轿车来了后充当车款。同年3月5日,耿嘉学又找到孙某说妻子开服装店钱不够了,再借50000元,等帕萨特轿车来了充当车款,孙某就给了耿嘉学50000元现金,耿嘉学书写了欠条。孙某认为这100000元钱就是其买车的钱,不然不会给耿嘉学。之后一年多孙某多次催问耿嘉学车什么时候到,一开始耿嘉学说车的手续不行,得等着,后来又说帕萨特轿车是公车,私人开不好看,其妹夫手里有一辆大众途观轿车,建议孙某买这辆,孙某就答应了。后来,孙某多次催问车的事情,耿嘉学开始说等着,后来说有一辆吉普“自由光”SUV,孙某就答应可以买这辆车。2013年7、8月份,耿嘉学说吉普车10月1日就来了,让孙某等着。耿嘉学接着说其父亲在桓台买了一块地,需要200万元,让孙某帮忙凑10万元,这笔钱还是充当车款。孙某认为吉普车肯定贵,加上以前的10万,一共20万不算多。孙某没那么多钱,最后凑了65000元给了耿嘉学。2014年9月份,孙某等急了,就找到耿嘉学说不要车了,退钱就可以,耿嘉学说10月1日车肯定到,让孙某等着。同年10月3日,耿嘉学从单位请假走了,手机也打不通了,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将耿嘉学辞退了,孙某意识到被骗了,但碍于同事关系没报案。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初,陈某通过同学李烨认识耿嘉学。2013年11月份,李烨告诉陈某说耿嘉学能买到便宜的奥迪Q5车,陈某就找耿嘉学面谈。见面后,耿嘉学说其妹夫是桓台县一个村书记,经营一家工厂,厂里经常有顶账用的车辆,有两辆刚顶账过来的奥迪Q5车,都很新,每辆20万元,陈某同意了。2013年12月11日上午,在淄博市张店区山东理工大学西校区杏园宾馆北门门口,李烨在场,陈某给耿嘉学20万现金,耿嘉学书写了收条。到2014年10月6日,耿嘉学一直找各种理由让等着。2014年10月8日,耿嘉学的电话就打不通了,陈某联系不上耿嘉学。后来,陈某就报警了。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某系耿嘉学的对象。2013年年底,耿嘉学回家说要借钱买车,后来就买了一辆大众朗行轿车,耿嘉学说是从一个姓陈的同学处借了20万元,买车花了16万元,剩下的消费了。2014年11月份,孙某到家里要过账,说是耿嘉学欠其16.5万元。20年前,耿嘉学曾经跑过运输,车是其父亲耿庆胜出资购买的,没过多久大车出事故了,耿嘉学就没有再开过大车。耿庆胜现在家务农。6、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扣押耿嘉学购买的上海大众朗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曹某交到公安机关车牌号为鲁C×××××的车辆手续一宗;孙某交到公安机关欠条、借条等证据;陈某交到公安机关收条、欠条照片。8、鲁C×××××号轿车的信息、购车发票、完税证明复印件。9、被告人耿嘉学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6月份的一天,耿嘉学在和其同事孙某聊天的时候,孙某说他手里有30多万元钱。耿嘉学当时想借孙某的钱,但是担心不给,耿嘉学就考虑怎么骗孙某的钱。十几天后,耿嘉学在上网时发现网上有很多卖顶账车的,耿嘉学就想到向孙某撒谎说其妹夫手里有便宜的顶账车,以让孙某买车的名义要钱。耿嘉学就找到孙某说其妹夫刘作鹏是桓台县果里镇侯庄村的村书记,在村里经营三家工厂,银行有一批顶账的好车给其妹夫,价格很便宜,问孙某有没有兴趣,孙某说回家商量。然后耿嘉学说借5万元钱用,孙某就给了耿嘉学五万元,耿嘉学书写了借条。到了2012年7月份,耿嘉学想再骗孙某的钱,就骗孙某说其妹夫手里最近有批顶账的车,有帕萨特轿车、大众途观、奥迪Q5、吉普车等,都很便宜,问孙某是否要车。孙某第二天说要大众途观车,耿嘉学说上次借的5万元钱就算作车款,到时候孙某再补上余款。随后,耿嘉学又向孙某要了5万元,说是买车的钱,孙某给了耿嘉学5万元现金,耿嘉学书写了欠条。到了2012年12月份左右,耿嘉学又借了孙某6.5万元,并说这16.5万元就当是买车的车款,等着提车就可以。耿嘉学从孙某处一共骗了16.5万元钱,其中5.4万元还徐建国了,剩下的都被花掉了。2013年8月份,耿嘉学想买辆车,但没有钱,就想以低价购买顶账车为由再骗别人钱。随后耿嘉学找到李烨说其妹夫手里有顶账的奥迪Q5车低价出售,只要20万元,让李烨问问其同学有没有需要买车的。李烨问了其同学陈某,陈某表示考虑。2013年12月13日前后,在淄博市张店区山东理工大学西校区杏园宾馆北门门口,陈某给耿嘉学20万现金用于购买奥迪Q5车,耿嘉学给陈某书写了收条。2013年12月底,耿嘉学用骗来的钱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大众朗行轿车,购置税1.2万元,保险6900元,车辆装饰花了2000元,剩余的钱耿嘉学花了。到了2014年10月份,孙某和陈某都跟耿嘉学要车、要钱,耿嘉学就不敢上班了,后更换了住址和电话号码。10、被告人耿嘉学的户籍信息。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耿嘉学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嘉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嘉学虚构可以帮助孙某买到低价顶账车的虚假事实骗取孙某信任,并用借款充当车款的方式从孙某处获取165000元,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被告人耿嘉学及辩护人关于从孙某处获取的165000元系民间借贷、不属于诈骗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耿嘉学归案后能够供认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嘉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鲁C×××××号轿车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责令被告人耿嘉学退赔被害人孙启科非法所得人民币165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怡成人民币2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健审 判 员 刘世龙人民陪审员 陆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