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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熊海东、周文芳与屠立新、王雪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海东,周文芳,屠立新,王雪勤,钱仲根,沈再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78号原告熊海东。原告周文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屠立新。被告王雪勤。被告钱仲根。被告沈再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海东、周文芳诉被告屠立新、王雪勤、钱仲根、沈再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海东、周文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海东、周文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海东、周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熊海东、周文芳负担。审 判 员 周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玲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