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月10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唐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8月11日生,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己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