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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方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法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方成,绰号“杨五儿”,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5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方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世明、被告人杨方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方成从他人处购买了6小包海洛因,并多次贩卖给其他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29日13时许,刘某某受吸毒人员陶某某委托向被告人杨方成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并收取陶某某给予的朝天门香烟1包。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方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双方约定在荣昌区双河街道至许家沟村之间的过磅房前的公路边交易。后杨方成来到该处将1小包海洛因卖给刘某某,获款100元。2.2015年5月1日11时许,刘某某又受陶某某委托向杨方成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并收取陶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0元。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方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双方约定在上述地点交易。后杨方成在该处将1小包海洛因卖给刘某某,获款100元。3.2015年5月3日11时许,方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方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并约定在荣昌区双河街道进场口铁路边的花园里交易。后杨方成在该处将2小包海洛因卖给方某某,获款200元。4.2015年5月4日16时许,陶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方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并约定在荣昌区双河街道至许家沟村的公路边交易。后杨方成在该处将1小包海洛因卖给陶某某,获款100元。5.2015年5月5日15时许,刘某某再次受陶某某委托向被告人杨方成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刘某某打电话给杨方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并约定在荣昌区双河街道至许家沟村之间的过磅房前的公路边交易。后杨方成在该处将1小包海洛因卖给刘某某,获款100元。二人交易完成后,即被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依法从杨方成身上扣押毒资100元,从刘某某身上扣押其向杨方成购买的海洛因1小包。经称量,该海洛因净重0.08克。后民警从该海洛因中提取检材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杨方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方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尿检材料,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人刘某某、陶某某、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方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方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方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方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方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方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杨方成的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海洛因0.0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梦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