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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谢录和与凌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录和,凌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洞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谢录和,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美芳,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录和与被执行人凌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洞执字第1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李同改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