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谢录和与凌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录和,凌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洞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谢录和,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美芳,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录和与被执行人凌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洞执字第1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李同改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