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含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张含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4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含德。委托代理人:张春晓。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跃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