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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含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张含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4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含德。委托代理人:张春晓。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跃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