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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梁晓晖、陈于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6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蔡宁。委托代理人:何全青、胡再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晖。被告:陈于文。被告:梁文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梁晓晖、陈于文、梁文巧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梁晓晖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81元及截至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4373.93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200元;被告陈于文、梁文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全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晓晖、陈于文、梁文巧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7日,被告梁晓晖经被告陈于文、梁文巧担保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1207000122014助业贷1000751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借款的实际放贷日和还款日以双方办理的借据或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1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原告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货款按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有权宣布本案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梁晓晖指定账户发放了借款。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截至2015年6月21日,被告梁晓晖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999.81元和利息4373.93元。后被告梁晓晖未予偿还余款本息,被告陈于文、梁文巧亦未代偿。另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1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晓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81元及截至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4373.93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利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200元;被告陈于文、梁文巧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晓晖负担,被告陈于文、梁文巧负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