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绍宽与刘阳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董绍宽,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阳春,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董绍宽与被执行人刘阳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宣中民二终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本金1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阳春所有的财产已被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尚在执行中,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二终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游来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