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与芜湖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方光玉、陈及秀、陈启秀、王大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方光玉,陈及秀,陈启秀,王大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1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孙依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晨,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方光玉,总经理。被告:方光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陈及秀,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陈启秀,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王大槐,男,1942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诉被告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方光玉、陈及秀、陈启秀、王大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