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龚国丽与方健、蔡秀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丽,方健,蔡秀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龚国丽,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27。被告方健,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公民身份号码×××9017。被告蔡秀媚,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6027。原告龚国丽诉被告方健、蔡秀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丹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原告龚国丽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飞扬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判决书,判令飞扬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2212元。由于飞扬公司逾期不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飞扬公司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执行。两被告是飞扬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并且是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对被执行人飞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健、蔡秀媚对被执行人飞扬公司的债务122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蔡秀媚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1、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债务与两被告的个人财产无关,两被告是独立个体;2、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目前为止并未注销,属正常状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判决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221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就该生效判决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2225号-1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收益1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当此价值的其他财产。另查明,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本案被告方建、蔡秀媚。两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陈述,两被告是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又是夫妻关系,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是由两被告控制的,两被告的财产与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故两被告应对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2015)佛城法执字第2225号-1的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两被告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欠原告加工费的债务人系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性质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两被告作为股东,系夫妻关系,故该夫妻公司客观上系一利益团体所共同拥有的公司,公司在意思表示上有高度的一致性,故对于该夫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参照适用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两被告作为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两夫妻个人财产,故应对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方健、蔡秀媚对(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佛山市飞扬服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方健、蔡秀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淑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