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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策与被告何桥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策,何桥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黄策,男。被告何桥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策与被告何桥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策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桥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策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桥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黄策承担,本案保全费170元,由原告黄策承担。审判员  史文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