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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鹏鹏与被告孟庆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鹏鹏,孟庆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贾鹏鹏。被告:孟庆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