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南宁世达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890-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世达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9号7、8、9间。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农美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国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江法执字第8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陈国强名下桂K×××××、桂K×××××、桂K×××××乘龙牌三辆大型汽车。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国强名下桂K×××××、桂K×××××、桂K×××××乘龙牌三辆大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苏灵艳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黄文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苏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