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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104号原告郑某,女,(身份证号码:×××761),汉族,住雷州市。被告林某,男,(身份证号码:×××433),汉族,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