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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光裕与江龙姑、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裕,江龙姑,王平,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48号原告:徐光裕,男,193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江龙姑,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平,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伟,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徐光裕诉被告江龙姑、王平、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光裕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光裕负担。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