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丘市人,农民,住安丘市。委托代理人:夏顺章,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蔡某甲,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张燕,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顺章,被告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蔡某甲认识,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3日生一女儿蔡某乙,现随我生活。我与被告蔡某甲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被告蔡某甲发生车祸受到严重创伤,为了给被告蔡某甲治疗创伤,我一家毫无怨言,倾尽所有,负债累累。被告蔡某甲病情好转后,已经不能胜任体力劳动,且对我心存疑虑,二人感情逐渐生疏。2013年10月1日,被告蔡某甲离开我正式分居再无来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2014年4月28日起诉离婚,2014年5月19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至今日我们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蔡某乙由我抚养,被告蔡某甲承担抚养费。被告蔡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李某某属于自由恋爱,认识不久同居,婚前彼此了解并建立一定的感情,婚后原告李某某因家中无男孩要求我做了上门女婿,我们自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至今时间长达六年,期间我任劳任怨的照顾原告李某某及其父母。2010年10月,我在安丘市发生了严重车祸,我在安丘中医院住院治疗279天,2011年7月出院,该事故造成我脑部及全身都受到严重的创伤,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轻度智力缺损,2013年5月14日,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智力残疾人证,虽然我身体发生巨大变化,我对原告李某某的感情没有变化,对原告李某某及家人尽最大的努力进行照顾,在感情上从未怀疑过原告李某某,我相信原告李某某对我的感情。婚后六年中我对原告李某某及其家人付出很多,原告李某某因为我发生车祸已经不能胜任体力劳动而起诉离婚抛弃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甲通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同居生活,2008年1月25日举行婚礼,2009年3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蔡雨萱,现随原告李某某生活。2010年10月,被告蔡某甲因交通事故在安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79天,被告蔡某甲经司法鉴定为:1、被告蔡某甲遗留轻度智力缺损、瘢痕形成面积迖体表面积的25%以上、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超过6平方厘米以上及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达40%以上的后遗症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7、8、10、10级伤残。被告蔡某甲伤后先后需两人护理90天及一人护理189天。2013年5月14日,被告蔡某甲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智力残疾人证。2013年10月,被告蔡某甲回原籍继续治疗。原告李某某以被告蔡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夫妻感情逐渐生疏,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4月28日起诉离婚,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5月19日,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李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结婚证明、(2014)高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某甲提供安丘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记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前认识较长,未婚同居,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双方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蔡某甲虽因交通事故致残,但是夫妻双方生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正确对待被告蔡某甲突然发生交通事故的变故,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关爱、支持和理解,夫妻双方和好是有可能与希望的。因此,原告李某某请求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蔡某甲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立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