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韵光与被执行人陈政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韶光,陈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徐韶光,女,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小院沟村。被执行人陈政福,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招远市金凤花园48号楼x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少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政福在中国银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政福在中国银行存款605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梅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