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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凯亮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李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峰,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李凯亮,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2月16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凯亮,全家五口人,均为农业家庭户口。原有住房五间。2014年9月1日起,李凯亮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本组土地352.59平方米(0.529亩)修建住房,至调查时已砌成房根基主房四间、厦房二间。经核查景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李凯亮新建住房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李凯亮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李凯亮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未经批准占用的352.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根基主房四间、厦房二间及其他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非法占用的352.59平方米土地原状;2、对李凯亮未经批准占用土地352.59平方米建住房,处罚款每平方米22元,计处罚款7756.98元。该处罚决定送达李凯亮后,李凯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同时本院查明,截止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之日,李凯亮所建住宅主体已竣工。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凯亮未经批准违法修建属实,但李凯亮提供的证据材料洛南县古城镇政府洛古政发(2014)26号文件载明,经审核吕安(李凯亮之父)原有住房水路不通。现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仅在确认没有土地审批手续后即作出了责令拆除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没有考虑被申请人原有住房状况,没有顾及村民急需建房的要求,故本院认为在没有妥善解决李凯亮住房困难问题情况下,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李凯亮所作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李凯亮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梦琳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叶双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