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游敏与尹士豪、岳红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敏,尹士豪,岳红刚,固始县顺通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薛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游敏。委托代理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士豪。被告岳红刚。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顺通轿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固始县中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明强,经理。被告薛德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雅洁,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敏诉被告尹士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敏于2015年9月5日以具体的被告人需调整,待查清具体被告人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敏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敏撤诉。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 铭审 判 员 张永革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