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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丁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丁某,男,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