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左峰,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毛某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