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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左峰,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毛某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