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代臭诉被告河南云飞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鑫铂投资有限公司、位国民、刘丽、吴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代臭,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河南云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芬,经理。被告河南鑫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平,经理。被告位国民,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丽,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吴长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臭诉被告河南云飞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鑫铂投资有限公司、位国民、刘丽、吴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汝南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对被告河南鑫铂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的决定,并于2015年8月10日对被告吴长生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张文萍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