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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强制��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罗诚,局长。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跑车事故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南)安监管罚(2015)194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特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南)安监管罚(2015)194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期是2015年5月8日,依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时被执行人尚在诉讼保护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 正审判员 罗建设审判员 王秀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富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