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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民委员会虎迳村民小组与邹瑞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民委员会虎迳村民小组,邹瑞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民委员会虎迳村民小组。代表人:陈树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瑞文,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民委员会虎迳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邹瑞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民委员会虎迳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本案,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土地流失款及违约金72000元,并由其恢复土地原状及绿地。一、新证据证明土地现状系由被申请人挖掘所致并造成土地流失。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表明,被申请人所租土地原为梯田,由村民耕种,当时并无水塘,而目前已有两个4.5米深的水塘。这足以证明水塘是由被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因加工矿产品所致。二、被申请人未取得采矿权进行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属非法行为。申请人曾向当地政府部门举报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破坏其所租土地。申请人于再审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系由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委会出具,内容为被申请人因经营矿产加工造成所租部分土地变为两个大山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本案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民委员会虎迳村民小组由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委会所设立,故二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委会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其出具《证明》的证明力较弱,且申请人缺乏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破坏了其所租土地,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支付土地流失款及违约金72000元并恢复土地原状及绿地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民委员会虎迳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民委员会虎迳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