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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献柱与赵法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柱,赵法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52-1号原告:陈献柱。被告:赵法本。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建军,系公司经理。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号。原告陈献柱诉被告赵法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赵法本驾驶的鲁H×××××三轮汽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法本驾驶的鲁H×××××三轮汽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