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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罪犯石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68号罪犯石岩,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执行中,2010年12月,2012年4月,2013年7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石岩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魏焱审判员樊勇审判员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鲁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