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严德桥与长汀县新桥镇鸳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严德桥(曾用名严惠桥),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长汀县新桥镇鸳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董为葵,系该村村主任。被告:长汀县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钟钦德,系该镇镇长。第三人:董球生,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受理原告严德桥诉被告长汀县新桥镇鸳鸯村民委员会、长汀县新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董球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