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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秀芬与乔贵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芬,乔贵福,乔满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26号申请人孙秀芬,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乔贵福,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乔满福,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磴纳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申请对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纳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孙兴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