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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9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海根与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10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海根,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上诉人王海根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621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海根称: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做出的鉴定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定案时的采信和认定,也关系到王海根相关诉讼的结果,王海根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上诉人王海根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立案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王海根起诉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于2009年4月15日做出的京丰医鉴字(2009)3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无效,应重新做出鉴定;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将王海根提出的使用坏仪器一项一并做出鉴定。因王海根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王海根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王海根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