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前民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38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前郭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