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韩星月、刘福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韩星月,刘福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星月,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枝,女,汉族,户籍地同上。上诉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管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已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亲属韩晓良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其为上诉人提供劳动的地点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竹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永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