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4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高法、陶泰迪与陶泰迪、杭州萧山华泰装璜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高法,陶泰迪,杭州萧山华泰装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807号原告谢高法。被告陶泰迪。被告杭州萧山华泰装璜有限公司。负责人陶百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高法诉被告陶泰迪、杭州萧山华泰装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高法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谢高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泰迪、杭州萧山华泰装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高法撤回对陶泰迪、杭州萧山华泰装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谢高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