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巫春根与黄彤明、周世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春根,黄彤明,周世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巫春根,农民。被执行人黄彤明,农民。被执行人周世法,农民。申请执行人巫春根与被执行人黄彤明、周世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巫春根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彤明、周世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巫春根运费8700元及利息,已支付运费4350元,尚欠43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巫春根自愿放弃被执人周世法的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彤明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巫春根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4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4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