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东华资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资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301号原告:广东华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自编1号楼西座八层806、807、808房,组织机构代码79554212-8。法定代表人:唐荣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蔼欣、马泽婵,均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西塔,组织机构代码00748376-2。法定代表人:侯国光。第三人: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德星世纪南路1号(荔湾广场荔��阁)P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1842735-6。法定代表人:王凌云。原告广东华资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荔湾区德星路9号5楼C、D区物业的查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华资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将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资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资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华资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叶 小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嘉 嘉裁定书已于2015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