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锡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锡全,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陈凤满,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珍女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南法立民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上诉人所请求的是其与被起诉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债权,且(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并没有明确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具体内容,且对于上诉人是否应向公安机关主张权利,由公安机关为上诉人向被起诉人追缴赃款等内容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写明,原审以此判决书作为不予受理本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起诉人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预售墓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广东天华华粤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认定自2001年2月至2011年12月,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包括上诉人)吸收资金达155,582,114元。并判决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若干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起诉人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以预售墓地方式收取起诉人资金的行为,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丽璇 百度搜索“”